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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保人員應當妥善保存個人帳戶卡,發生損壞,需更換新卡的,成本費由個人承擔。個人帳戶卡丟失的,應及時持有關證件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或指定的單位掛失,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立即封存該帳戶。30日內查找不到的,應自費辦理新卡。掛失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,個人帳戶部分由職工個人現金支付。在辦理掛失手續之前,個人帳戶卡被冒用的,損失由參保人自負。
參保人憑卡就醫購藥和結算醫療費用時,定點醫療機構和藥店服務人員應認真核驗,發現偽造或冒用掛失卡的應立即扣留,并通知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。定點醫療機構和藥店不得拒收卡資金,不得為持卡人員兌換現金。
2010年1月,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布了《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障關系轉接接續暫行辦法》,這一《辦法》規定,從2010年7月1日開始,流動人員跨省就業時可以轉移自己的醫保關系,個人賬戶也跟隨轉移劃轉。除醫保關系可跨省轉移之外,隨參保人身份的變化,職工醫保、居民醫保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三種不同類型的醫療保險關系,也可互相轉移。進城的農民工可在就業地參加當地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,回農村后可帶回,轉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,而且不會中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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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保人員應當妥善保存個人帳戶卡,發生損壞,需更換新卡的,成本費由個人承擔。個人帳戶卡丟失的,應及時持有關證件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或指定的單位掛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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